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

 

 

浙交办〔2016〕113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将《调整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管理要求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新审批(核准)的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通知意见执行。我省已发布的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补充计价依据按照《调整方案》作相应调整实施。

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不再重新审批(核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计价管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补充规定

(一)我省各类工程类别的费率调整

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规定,我省公路工程项目部分费率按工程类别分为一类工程、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分别计价的,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相应费率在原各自费率基础上均按照《调整方案》规定的方法和系数作相应调整。

(二)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率。

其中,利润率:一类工程为7.42%,二类工程为6.68%,三类工程为5.57%。

(三)税金

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包括: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0.7‰。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列依据为《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

三、营改增后,我省各级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整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材料价格信息,并协调相关造价软件公司对包括我省补充计价依据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造价软件的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交通工程造价站,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0571-83789622,电子邮箱:zjcost@126.com。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设计院、省公路水运咨询公司各市交通质监站(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